企业会计准则下,营业总收入是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全部经营性收入总额,由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构成,不包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益等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或收益。

1,明确核算的核心边界。营业总收入只统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核心主营业务产生的流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比如销售原材料、出租闲置资产、提供非核心劳务等产生的流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二者合计即为营业总收入;偶发的非日常活动利得,比如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捐赠收入、违约金收入等,都不得计入营业总收入。
2,严格遵守收入确认规则核算金额。无论是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其他业务收入,都要遵循新收入准则的确认要求,以商品或服务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核心判断标准,按五步法识别合同、履约义务并最终确认收入金额,不得提前确认未完成履约的收入,也不能延后确认已满足确认条件的收入,确保营业总收人数额真实准确。
3,符合准则规定的报表列报要求。在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利润表中,营业总收入作为单独项目列示,编制单体报表时直接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发生额加总填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先抵消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内部收入,再填列抵消后的合并营业总收入,避免重复计算虚增收入规模。